近日,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。客户李某每月有 14 次在浴室里度过超过一个小时的时间。被解雇后,他两次向法院提起上诉,要求公司向他支付不当解雇赔偿金32万余元。经过调解、谈判,公司最终向李先生支付了3万元补贴。李在苏州一家公司担任工程师。 2014年,双方签订永久劳动合同,并签署确认2020年版《员工手册》。手册规定,“员工未请假旷工一定时间的,视为旷工”。六个月内累计缺勤三天以上,构成严重违纪行为,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。从2024年4月到2024年5月,李每月有14次在卫生间待一个多小时,每次持续近四个小时。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并办理严重旷工必要手续后解除劳动合同。李女士声称,她被困在浴室里是因为她患有痔疮,需要暂时护理。但事发期间,他没有向公司解释自己的情况,也没有请病假。李先生的劳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,他向公司提起诉讼,要求其非法解雇赔偿32万余元。法院认定,李先生每月长时间泡在卫生间10次以上,远远超出了合理的生理需要范围,属于《员工手册》中“旷工规定时间以上旷工”的定义。其次,李先生在工作期间没有主动报告病情或请假。事件得到解决,购买药品和手术的费用也得到了解决。在他被拘留即将结束或被解雇之后发生。他们的职位要求他们必须随时满足工作需要,长时间失去联系会导致工作延误。李先生签字确认,其已了解公司提供的《员工手册》,其中规定“六个月内旷工三天以上的,可以立即解雇员工”,且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工会,且该程序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。一审败诉后,李某提起上诉。二审中,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仲裁。经协商,公司向李先生一次性发放补贴3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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